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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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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
1、发表
(1)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
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论文应该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如将由他人代写的学术论文用于发表、评奖、毕业和职称评定等活动将构成欺诈。科研成果应是科学研究的真实结果,不得造假或夸大。
(2)不得一稿多投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同时评审和重复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在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的,应注明论文的发表出处。
问题与讨论:“一稿两投”或“多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明知故犯的,有的是对有关规范的不知情。下面的两个例子你认为是否有学术失范的现象?1)有一位著名学者经常遇到一些刊物的约稿,在盛情难却之下,他把以前发表过的几篇文章重新组合成一篇,用新的标题交给某刊物的编辑部,很快得到发表。2)某教授的一篇论文已在期刊A上发表,因内容新颖,期刊B要求再次发表。该教授同意,但要求期刊B在发表时注明转载自期刊A,期刊B也做到了。
(3)成果署名
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
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以示文责自负。
问题与讨论:现在由于合作完成的项目越来越多,一篇论文署名的人和单位多达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都有。还出现有几个并列第一作者和并列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的情况,出版部门或期刊编辑部门对此似无一定规定。有的期刊是以所有作者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但这样又看不出谁是成果完成的主要贡献者。
(4)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科技工作者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所属的法人单位所有。
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
(5)致谢
在论文的末尾,应对成果完成过程中给予帮助的集体和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人的同意,致谢时应指出被致谢人的具体贡献。成果正式发表时应说明成果的资助背景。
2、后续工作
(1)纠正错误
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2)反对炒作
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3)遵守有利后续研发原则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含专利)非法据为己有。
(4)遵守保密原则
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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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术评价规范
1、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由同一学术共同体的专家学者来评定某特定学术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益服务,相关专家有义务参加同行评议活动。
问题与讨论:1)同行评议应当客观公正,这是对每一位参加评议专家的要求。有的专家对某个申报人或某个申报单位有成见,或是申报项目的内容也正是他自己想研究的,这时他故意打低分,表示不同意,这种情况怎样避免?2)有的同行专家在评审别人的申请项目时,把申请书中有关的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未经对方同意就用到自己的研究项目中,或是稍加改动作为自己新项目的申请。这是受到了不同观点的“启发”,还是“剽窃”?
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尊重诚实守信和互利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科技工作者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3、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
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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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术批评规范
1、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学术批评前应仔细研读相应论文,熟知该论文的研究过程,并对其中的观点、方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学术批评,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概全。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2、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发展。
问题与讨论:某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学术观点,但在该领域中反响甚小。为了要引起同行学者对其重视,他不指名地提出了另一个明显错误的观点,并加以一一批评。结果在年轻同行和研究生中都误认为该领域有两个明显对立的学术观点,以及在该观点指导下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当然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两种”观点还都写进了教科书。这种行为又算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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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及实验动物研究对象规范
1、以人类为试验对象
凡涉及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包括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调研,实施试验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对研究做出评估,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获得审查与批准。试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管,以保证所有试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包括:1)禁止在试验中让被试人承受不适当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险; 2)除某些研究方法的需要外(主要针对医学心理学研究),所有试验必须在被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3)不得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实验;4)必须尊重被试人的隐私权和自由参加或退出试验的权利。5)不得协助或者参与外国科研团队在我国开展在其本国违法的、有悖伦理的试验。6)必须根据国际上相关规定的更新,及时制定和更新我国在人类试验方面的规定条款。7)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统计研究工作,包括个人的医学信息和网络电子信息的,不得单方面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他人信息, 更不得用于非法交易。
问题与讨论:在以人为试验对象时,“知情同意”似乎有其专业特色,如医学中对某种药物疗效的研究,往往采用“双盲法”。被试验的病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吃治病的真药,还是假药(安慰剂)。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如这种做法是允许的,那么吃假药的那组病人,耽误了对病的治疗,应该由谁负责呢?
2、以动物为试验对象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鉴定以及其他科学试验的动物。科技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科学技术部下发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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